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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留守兒童父母均在,監護人應當是父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可以選擇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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