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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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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我國少年兒童的成長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改變,從國家的政策,我國公民人均家庭的收入和文化教育狀況等,所以現在的兒童很多時候的想法可能會超出大人的意料。在這種大的環境之下我們就不得不注意到關於監護人的一些法律規定,別看有些人自己在生活中就是自家孩子的監護人,但實際上也不瞭解在我國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一、在我國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我們知道,兒童的法定監護人當然就是兒童的親生父母,然後只有親生父母失去了監護資格或者已經意外死亡的,兒童的兄弟姊妹和其他關係比較親密的近親屬都能夠成為法定監護人的,所以法定監護人不侷限於父母兩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