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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監護人具體是指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34W)

留守兒童監護人具體是指什麼?

如今,隨著很多山區的人口流動,很多成年人選擇出去打工以賺取生活費,但這樣就會使得家中的孩子成了留守兒童,也只有爺爺奶奶照顧,父母的缺失,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很有影響,那麼留守兒童監護人到底是誰?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是誰

只要留守兒童的父母還在,他們的監護權都不會被改變,但如果父母因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們是有權利將他們的孩子託管他人的,而受託管人就對被託管的孩子有監督、管教的責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留守兒童監護人職責

1、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留守兒童。監護人對留守兒童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長,並在德、智、體方面全面發展。

2、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留守兒童按照規定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留守兒童輟學。

3、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留守兒童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等行為。

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留守兒童做童工。

5、監護人在留守兒童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6、監護人對留守兒童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7、監護人對10歲以上的留守兒童的信件不得隨意開拆。

8、監護人在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監護人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法定代理人的義務。

三、可另行指定監護人的6種情況

建立監護干預機制,假如出現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等6種情況,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1、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

2、將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農村留守兒童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農村留守兒童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農村留守兒童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農村留守兒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綜上所述,對於留守兒童的問題,首先需要監護人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如果外出務工,最好將孩子一起帶在身邊,然後社群應給予留守兒童更多的關愛,也要定期與留守兒童監護人聯絡,對孩子的成長共同負責。但如果監護人不夠負責,或是留守兒童的情況非常嚴重,可以更換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