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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對罪犯使用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什麼情況可以對罪犯使用武器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