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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罪犯使用武器有法律規定嗎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強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殺傷性,可以致使人員死亡或傷殘。因此,使用武器規定,必須適應於特別嚴懲的暴力侵害活動。根據《中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有下下旬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對罪犯使用武器有法律規定嗎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懲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車、機動車或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懲危害公共安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凶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眾生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