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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罪犯使用武器有法律規定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7W)

對罪犯使用武器有法律規定嗎?

對罪犯使用武器有法律規定嗎?

第四十五條 監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脫逃行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險行為需要採取防範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應當停止使用戒具。

另外,本人又蒐集瞭如下內容,以供參考:

1、警械的種類:

(1)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如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

(2)約束性警械。如手銬、腳鐐、警繩等。

2、警棍的使用條件:監獄人民警察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時,可以使用警棍:

(1)罪犯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哄監鬧獄,行凶暴動的;

(2)罪犯強行衝越監獄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定的警戒線的;

(3)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監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4)襲擊監獄人民警察的。

警棍的使用限度:監獄人民警察使用警棍,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3 、警繩的使用條件:監獄人民警察在追捕逃跑的罪犯和押解罪犯途中,可以使用警繩。

警繩的使用限度:監獄人民警察使用警繩,不得故意造成罪犯人身傷害。在監獄內不允許使用警繩或其他繩索捆綁罪犯。

1、《監獄法》

監獄法是由國家制定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監獄行刑活動中所發生的一定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國家刑事法律的組成部分。它調整的主要物件是監獄對罪犯執行刑罰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

2、《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已經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號令《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同時廢止。《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現的一項基本內容,是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3、《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

為了規範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監獄教育改造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運用武器的,對於可以運用武器的罪犯我們國家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只要是罪犯有殺傷力,危害人民群眾或者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的情況發生就可以運用武器。並且用了武器之後還要向上級彙報,所以運用武器是非常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