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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中犯罪的人如何認定

關於窩藏罪中犯罪的人的認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窩藏罪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過失不構成窩藏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罪中犯罪的人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