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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多久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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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多久減一次

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1、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

第九條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後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