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獄減刑容易嗎?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好,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二、監獄減刑一次能減多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第六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稽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法定程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並出具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稽核後,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三、監獄服刑多久能減刑?
實踐中,監獄為了鼓勵服刑人員,3年以下的服刑人員也是可以判刑的。
一年的,如果改造好,積分較多,一般可以減二到三個月。
具體服刑多久能減刑:
第一,看判決的型別和當地法院的規定,一般入監一年之內是不能減刑的。而且犯罪分累犯慣犯,主犯之類,規定的時間不一樣
第二,要看考核成績。達到一定的考核要求才能報減刑。
第三,刑期比較短的是報不了減刑的。
第四,得看減刑名額是否足夠。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群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