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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刑罰是因犯罪分子因違反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對其違法行為根據法院判決,判處相應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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