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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緩刑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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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死緩刑是什麼意思?

被判死緩刑是什麼意思?

死緩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的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死刑哪些情形適用緩期執行

對於死刑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法律沒有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應具備以下情節:

(1)民憤不是極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為嚴重的罪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發育不全,屬於有限責任能力的;

(5)由於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人的;

(6)犯罪分子出於義憤而殺人的;

(7)其他特殊應當留有餘地情形的。

三、死刑與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主要有: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判死緩刑就是在被判了死刑之後可以暫緩二年執行,而且只要中間存在有立功的表現,那麼是有減刑的可能性,但被判死緩刑也是需要符合條件的,只有在犯錯之後有認錯的表現,而且不具備最嚴重的情形才會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