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免於刑事處罰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是我國刑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總則,規定,免予刑事處罰主要需具備如下條件: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九條)。
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八條)。
8、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9、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