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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排汙許可規定有那些

生活中水源使我們人類生活的源泉,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導致許多環境受到汙染,這個問題最初我們沒有特別的在意知道發現影響範圍及廣,才發現環境對我們的重要性,針對這一問題管理部也出了相關法律檔案來硬性規定。那麼水汙染防治法排汙許可規定有那些?下面小編與您分析

水汙染防治法排汙許可規定有那些

水汙染防治法》是實行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制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水汙染防治法》全文合計有4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八十三條),共10處直接提到“排汙許可”,同時第八十二條也與排汙許可緊密相關。(本諮詢管家認為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二條最重要,各排汙單位務必知曉,其中第八十二條的重要性已在第152期進行了詳細闡述)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第二十三條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自行監測,並儲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裝置聯網,並保證監測裝置正常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的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汙單位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汙單位的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傳輸資料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執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注:201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一個專門的規定,如果無證排汙被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如果拒不停止的,可以除了行政罰款以外,還可以把企業負有責任的負責人移送公安機關進行拘留。另從6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開的“中美排汙許可研討會”上獲悉,在美國,當前對於企業惡意的環境違法行為,企業主最高可以被判刑十年,而以前只有一年;沒有哪一家企業的CEO願意在監獄裡呆哪怕是一天,十年的有期徒刑是非常大的威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儲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裝置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裝置正常執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資訊的。

綜上所述,水汙染防治法排汙許可是禁止企業和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了排汙規定的汙水一但發現將會處理,嚴重的追究法律形式責任。小編在此提醒大家,保護環境我們每個人必須要做的是事情,這關乎地球可持續發展。如需瞭解更多可諮詢本站的相關專業律師為您解答,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