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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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