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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佔罪。因此,要同時具備佔有他人財物和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佔罪。
侵佔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