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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是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嗎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1.71W)
村主任是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嗎
律師解析:村主任是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是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而村民委員會及其分設的村民小組是依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成立的相對獨立的農村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應認定為其他單位,村長為該單位的工作人員,所以可以是立職務犯罪的主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