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職務侵佔辯護>

職務侵佔的主體是誰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2.55W)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刑法關於貪汙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職務侵佔的主體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