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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中主體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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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中主體的認定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物件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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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包括:

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佔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司法實務中,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一般來說,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客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如果有人利用自己的職務進行侵佔的話,我國法院會根居事實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在其位,施其職,對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大家最好不要欠侵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