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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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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認定是怎樣的

對於大多數的刑事犯罪來講,法律中規定的都是由自然人構成,並且這裡的自然人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並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被認定構成犯罪。其中,就明確規定了只能是已滿16週歲,並且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能構成大多數犯罪。當然,針對一些特殊的罪名,此時對犯罪主體的要求也是較為特殊的。就拿職務侵佔罪來說吧,此罪的犯罪主體是怎麼要求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將告訴大家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認定是怎樣的。


(一)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包括: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佔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司法實務中,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正確區分“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同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貪汙罪處罰。“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是截然不同內容的兩個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職業資格的法律依據、體現的法律關係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實務中,我們可以先界定行為人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標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如果行為不屬《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範圍,就應界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

對於一些少部分犯罪,法律中規定此時能夠構成此罪的主體是特殊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樣的特殊身份,自然即使實施了相應的行為,那也是不能認定構成此罪的。從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認定來看,只能是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