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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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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會計、出納、業務員、採購員等等。

什麼是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資格?

注意: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構成貪汙罪。

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不僅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這些條件,還要具備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對“本單位財物”具有相應主管權或經手權或管理權等特定身份才能構成,而且不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之身份。另外,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在刑法分則第五章所有侵犯財產罪的法律規定中,均沒有涉及到單位犯罪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具體來說,該罪主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一般職員和工人,以及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

在界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人員”的範圍時,必須以是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為標準,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當然,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不構成該罪主體。

關於職務侵佔罪的規定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是嚴格的規定的,在相關公司違反了職務侵佔構成職務侵佔罪的,相關負責人和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在公司管理辦法中也應高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加大力度的監管,以免給公司和個人帶來巨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