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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犯罪主體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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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犯罪主體是哪些
職務侵佔罪犯罪主體是哪些
一、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1、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佔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司法實務中,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客體有哪些
1、犯罪客體是為我國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侵害的一定的社會關係。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根據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是基於物權而形成的一種法律上的物的支配關係。從積極方面理解,表現為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從消極方面理解,表現為獨佔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奪和妨害的權利。職務侵佔罪的犯罪行為正是侵犯了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上述權利,而妄圖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用、處分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