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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的主體

職務侵佔罪屬於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既可能是集體性質的,也有可能是私人所有的。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職務侵佔的主體

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