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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立案標準是什麼?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2.89W)

濫用職權罪屬於瀆職犯罪當中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徇私舞弊罪和玩忽職守罪,但不管是哪一種瀆職犯罪,其實往往都是會給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我國《刑法》中也對這樣的犯罪給予了嚴厲的處罰,而構成濫用職權罪,需要達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濫用職權立案標準是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濫用職權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濫用職權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即沒有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或者根據刑法第十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偵查(合採取強制性措施)、起訴、審判等追訴活動的;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確鑿事實證明其實施犯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合採取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或情節;

(三)在審判刑事案件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進行判決、裁定,使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四)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訴的;

(五)對依法不該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犯人,詢私枉法,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六)在審判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實,違反法律、詢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鑑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

二、濫用職權罪的處罰標準

(一)國家工作人員,無論是否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包庇、窩藏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受賄等犯罪分子,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

(二)對於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受賄和前項規定的犯罪人員,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的;

(三)有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對明知有《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的;對上述補充規定所列犯罪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追究職責,應當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對明知犯有《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的;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對具有上述決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應當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如專利管理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確規定應當依照或者比照詢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為行為犯的,其實大多數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立案標準。在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必須要結合規定的立案標準,雖然行為確實是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但畢竟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所以也無法認定為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