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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延期條款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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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延期條款具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延期條款具體有哪些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刑事訴訟的延期在實際的生活中運用的會較多,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具體問題解決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法律上的基礎,但是有關的當事人在問題的處理中會出現程式上的錯誤,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