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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案件最遲多久開庭?

刑事訴訟 閱讀(1.3W)

我國刑事案件最遲多久開庭?

我國刑事案件最遲多久開庭?

我國刑事案件最遲八個月內開庭。刑事案件從公安機關立案偵察開始,需要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理判決與執行階段等程式,從公安立案開始到審判程式一般需要6至8個月時間,但根據案情與訴訟程式的進行情況也可以提前或延長更好的時間。

1.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為37天。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17天。

2.偵查階段的期限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審判階段(一審)

法院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經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行為,如果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遇到了刑事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舉報,如果出現了訴訟的情況,應當注意訴訟的流程以及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