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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審查起訴會見筆錄是否需要記錄?

刑事訴訟 閱讀(2.19W)

盜竊罪審查起訴會見筆錄是否需要記錄?

一、盜竊罪審查起訴會見筆錄是否需要記錄?

盜竊罪審查起訴會見筆錄是需要記錄,畢竟這樣的一種會面的話,它是有一定的目的所在的,通常情況下是對於自己所做出的一些推測,然後向犯罪嫌疑人來做出一定的推理和證明,並且為他找到辯護理由。盜竊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筆錄的目的: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在會見之前往往已經通過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會見以及審查起訴階段對案卷材料的查閱,已經對案件事實有了初步的瞭解。這個時候對犯罪嫌疑人的會見,其主要目的在於通過與犯罪嫌疑人的談話尋找到為其辯護的理由和證據(或證據線索)。

二、盜竊數額大小的標準是什麼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根據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根據《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對具體案件中數額的認定應依照案件受理地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標準。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一個律師來說,他所從事的一些職業主要就是為了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利益,尤其在刑法類型的案件當中,他們所做的是需要會見犯罪嫌疑人,然後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來得出一個總體的辯護意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