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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機關會檢視律師會見筆錄嗎

刑事訴訟 閱讀(1.23W)

一、辦案機關會檢視律師會見筆錄嗎?

辦案機關會檢視律師會見筆錄嗎

辦案機關不會檢視律師會見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律師義務有哪些?

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一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譭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10、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律師會見筆錄的相關規定,但明確規定了辦案機關不能在律師會見嫌疑人的時候進行監聽,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犯罪嫌疑人需要把案件的詳細情況如實告知律師,如果隱瞞了重要事實,會影響到律師的辯護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