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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錄口供的次數是否有規定

刑事訴訟 閱讀(3W)

審查起訴階段錄口供的次數是否有規定

一、審查起訴階段錄口供的次數是否有規定?

審查起訴階段錄口供的次數是沒有規定的,檢察機關在審查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重要的證據可以複核。如果出現證據矛盾,在證據的採信上,應當儘可能予以排除,重點要查清是否有違法取證等程式違法行為存在,並要考慮各種相關證據的關聯性,要互相印證。如果無法排除矛盾,應當以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為準。口供在法律上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也屬於證據的一種。不存在以那一次供述為準的問題,關鍵要看法官如何判斷和採信。

訊問被告人主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證據。公訴人對將要起訴的案件要作認真審查,全面瞭解案件事實,綜合分析證據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熟悉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證據以及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矛盾點,熟悉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可能在哪些問題上辯解。

2、訊問要有針對性。訊問被告人一般應圍繞下列問題進行訊問:

(1)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實施,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結果。

(2)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問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問清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查明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4)查明有無從重、加重、從輕、減輕的情節。

3、訊問要講究策略。根據被告人的心理狀態和表現,採取不同的訊問方式。

4、訊問語言要通俗易懂同時又要規範,態度要嚴肅。公訴人在訊問時,應考慮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齡上的差距、知識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壞,儘量使用通俗規範的語言,發問要簡潔明瞭,避免使用難以聽懂的法律用語。

二、案件到檢察院後還有多久會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最新的法律制度已經明確規定不再輕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口供很多情況下本來就是以公安機關錄的口供為準的,如果在檢察院錄的口供和在公安機關的陳述是不一樣的話,對此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司法部門也會調查清楚的,犯罪嫌疑人要正確對待錄口供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