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法律上的刑事抗訴書有幾種

刑事訴訟 閱讀(3.18W)

法律上的刑事抗訴書有幾種

刑事抗訴書有幾種

按照訴訟種類的不同,可分為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和行政訴訟中的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簡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時限內,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第二審程式的控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審判監督程式抗訴。不論是按哪種程式提出抗訴,都必須製作抗訴書,送達人民法院。製作刑事抗訴書,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審或再審的法定程式之一。控訴提出後,人民法院就要根據抗訴書,對全案進行審查,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因此,抗訴書是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職權的重要工具,對於糾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抗訴的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眾所周知,在進行打官司的時候,法院的判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個人不夫妻,還是可以進行上一級的抗訴,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受到冤屈。抗訴書有很多種,根據不同的情況選用不同的抗訴書,抗訴書不用寫的很多,但是一定要寫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