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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書給法院幾份?

刑事訴訟 閱讀(3.12W)

刑事抗訴書給法院幾份?

一、刑事抗訴書給法院幾份?

只需要一份,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具體材料有:

1、申訴書:申訴書中要寫明申訴人的通訊地址,郵編,聯絡電話。申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簡明扼要地寫明該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式方面存在的問題,申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申訴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申訴人為法人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並加蓋該法人或組織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影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有委託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以上就是刑事抗訴所需要的材料和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司法判決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提出訴訟申請,由檢察機關對相關的法律適用情況進行審查後作出合法的處理,如果符合抗訴的條件的,則可以進行合法的抗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