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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知情的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刑事訴訟 閱讀(1.64W)
對方不知情的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律師解析: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
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但如果是在他人隱私場所例如居所、工作場所,以竊聽等非法方式祕密錄下的,不能作為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