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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哪些主要內容

刑事訴訟 閱讀(2.78W)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明確規定:

對於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哪些主要內容

(一)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二)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三)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

(四)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五)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六)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採納的情況;

(七)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八)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