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78W)

公安辦案的人員是有拘留他人的權利的,但是為了防止出現亂用職權的情況,所以我國相關部門對拘留他人的要求也是很嚴格的,具體的要求規定有以下幾點,一起來了解一下。

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式是什麼

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式是什麼

1.公安機關在進行拘留他人的時候,必須不能少於兩個人。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拘留他人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說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為什麼要拘留他人,在經相關部門領導稽核通過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並且簽發《拘留證》後,才可以執行拘留任務。在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要讓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者是蓋章按手印。要是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絕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公安機關執行人員要在拘留證上註明。

3.在拘留他人後,必須馬上送到看守所羈押,不能私自帶走,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也不能超過24小時。

4.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的24小時之內進行審問,要是發現拘留錯人了,一定要馬上釋放,並且要發釋放證明。

5.要是公安機關不是在當地進行拘留的時候,那就一定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人員會配合,儘快完成讓任務。

6.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案件特別的著急,辦案人員來不及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獲得《拘留證》時,人民檢察院是有權利先將犯罪嫌疑人帶帶到公安機關,然後馬上辦理拘留手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人是要又公安機關人員執行的,要是其它部門想要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檢察長決定然後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特殊情況下檢察院可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