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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口供的運用規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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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口供的運用規則是怎樣的?

司法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審訊時,要求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和行為如實進行供述,取得口供後與其他證據一併作為定罪和判罰的依據,但在實際中,犯罪嫌疑人往往為了逃避處罰或減輕責任,要麼裝傻充愣,要麼避重就輕,導致口供的真實性和可靠程度無法保證,那麼,刑事訴訟法口供的運用規則是怎樣的呢?

刑事訴訟法口供的運用規則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根據這一規定,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時,必須堅持以下原則或規則:

1、不輕信口供的原則。這是我國司法機關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的一條基本原則。不輕信口供指對口供的每個部分都不能輕信,但決不是不要口供,更不是完全否定口供的作用。對於被告人的口供,應當進行認真細緻的分析、鑑別。

2、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既不能輕信口供,又不能完全不信口供,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必須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著重收集其他“外部證據”。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式,依法取證,尤其是要依法取供。

3、口供補強規則。即口供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惟一根據的規則。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該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是各共犯口供之間協調一致,沒有矛盾,但是沒有其他實質證據的,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為僅憑共犯的口供,很難保證它們之間的“相互印證”不是出於串供、刑訊等非正常因素的結果,無法保證口供的真實性,倉促定案,難免出現錯案。而且一旦共犯中有一個翻供,整個案件的基礎便出現動搖,這種定案方法是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相牴觸的。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口供的運用規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不能輕信於口供,要逐句逐項地進行判斷甄別,其次要重視調查研究,蒐集更多的證據與口供相應印證核實,還有口供不能唯一,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哪怕是多個犯罪嫌疑人的一致性口供,但沒有其他有力證據時,就不能定罪和判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