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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迴避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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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的迴避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的迴避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的迴避規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迴避的申請、審查與決定

公安司法人員在接受報案、控告、舉報或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依法應予迴避的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沒有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他們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根據這一規定,各級法院的正職院長有權決定本院其他審判人員的迴避,各級檢察院的正職檢察長有權決定本院其他檢察人員的迴避,各級公安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有權決定本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的迴避。但法院院長的迴避,涉及的問題較多,影響也較大,故而應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檢察長的迴避也應由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同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公安機關內部沒有類似於審判委員會或檢察委員會這樣的組織,為確保檢察機關對偵查工作的有效法律監督,對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要由同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刑事訴訟法中迴避規定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項來進行合法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來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由法院作出合法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