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法院退回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79W)

一、法院退回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法院退回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法院退回補充偵查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中: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二、退回補充偵查案件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第二百七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應當及時收集和提供。

退回補充偵查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院認為案件缺乏相關事實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一般以一個月為限。第二種是在法院審判過程當中發現有缺漏的地方,檢察院可以進行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