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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幾次 | 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 閱讀(2.8W)

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幾次,有哪些規定

一、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幾次,有哪些規定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擴充套件資料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式為:

1、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2、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和辯護人出示證據,進行法庭調查。

4、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5、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出判決。

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在我國相關的案件由相關的檢察院進行審理,一旦這類案件的證據不足時,可以補充偵查2次。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調查,我國的檢察機關按照相關的調查結果進行相關的判決。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合法的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