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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38W)

一、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是這樣規定退回補充 偵查案件的。

第二百七十條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第二百七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應當及時收集和提供。

二、法院是否有權退回補充偵查

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是合法的。根據《刑事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法院是有權進行退回案件,補充偵查的,但是需要滿足特定情形,比如說案件當中有新的證人或者新的物證,需要重新進行調查或者檢驗的。同時因為申請回避而導致了法院不能進行審判的情形,也需要進行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