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大概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25W)

一、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大概有哪些?

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大概有哪些?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確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並且後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蒐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範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裡偵查程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

1、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

2、主要證據的蒐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採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蒐集證據。

二、第二次退偵後檢察院多久做決定?

第二次退偵檢察院做出決定的期限是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如果被檢察院或者法院退回到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說明這個案件大概率情況下是證據不足。證據不足它包括很多情況,比如說主要犯罪情節沒有查清楚,主要犯罪主客體構成要件也沒有弄清楚,或者是多個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這些都必須要重新退回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