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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嫌疑人可以嗎?

刑事訴訟 閱讀(2.23W)

一、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嫌疑人可以嗎?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嫌疑人可以嗎?

可以會見嫌疑人,具體情況如下:

1、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係有時並非一次會見就能夠建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見時不宜操之過急,有時需幾次會見加深雙方的信任關係之後再展開涉及案情的深入溝通;

2、會見中應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及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稱、語氣等。同時個案的當事人不同,會見時所使用的語氣、表達方式應各不相同;

3、會見時,除了知曉當事人接受訊問的內容外,還需讓當事人知道律師在本階段能做哪些事,起什麼作用;

4、若當事人有轉達家人的話語,應進行甄別,不能甄別有無風險或確定有風險的應向當事人釋明不予轉達,無風險的則可以轉達;

5、注意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比如強姦案中,不要對具體細節追問到底;

6、注意筆錄記載內容,與案件無關的相關問題可不記入筆錄,與案件相關的問題應全面、客觀,並讓當事人核對簽名確認。由於個案的差異性,會見內容各不相同,需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取捨、調整;

7、每一次律師會見都是根據案件的進度,為了解決某個或某些特定的問題而進行的,而非為了會見而會見;比如第一次會見是為了建立信任關係、授權、為律師下一步辯護收集素材;

8、律師可以解釋法律關於定罪與量刑的相關規定,但不得教唆當事人訊問時如何陳述;

9、當事人在會見時向律師提出違法、違規要求後,應技巧性的予以拒絕;

10、雖授權委託書有當事人的家屬簽名確認,讓當事人本人確認,更有於保障律師辦案及規避某些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