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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有什麼後果

刑事訴訟 閱讀(1.44W)
存疑不起訴有什麼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存疑不起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類不起訴情形中的一種,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訴訟經濟原則的具體體現。其適用的物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由於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的案件會涉及到具體的刑法罪名,人們通常將這類案件稱之為“疑罪”。存疑不起訴,關鍵在於如何準確認識和把握疑罪。這是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的問題,也是現實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它關係到能否正確貫徹疑罪從無的訴訟原則,關係到辦案質量和司法公正。
存疑不訴的後果在於檢察機關決定“存疑不起訴”,是因為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案件偵查終結作出終止或者終結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偵查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偵查,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作出的最終確認。存疑不起訴並不是絕對不起訴,如果在之後發現了新的證據,這個時候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