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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5.31K)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

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除設有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外,還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階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的設定相適應,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分工。

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可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分佈地區廣,數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眾。

②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

地區管轄地區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分工。

①犯罪地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民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確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②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單位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各種專門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它解決的是哪些刑事案件應當由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問題。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以上就是對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的相關解釋。進行相關審判管轄的劃分,是為了讓法院更好的審理案件,提高審理案件的精度。設立專門管轄,也是為了方便相關領域案件的審理,給予相應的許可權,提高審理案件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