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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住所地管轄的民事訴訟案件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7.48K)

一、由原告住所地管轄的民事訴訟案件有哪些

由原告住所地管轄的民事訴訟案件有哪些

(一)《民訴法》

第22條 第二十二(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民訴意見》

6、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即上述22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有可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形

(一)《民訴法》第二十三(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民訴意見》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三)最高法批覆給山東高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四)《民訴意見》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一般都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說你要告對方,那麼就需要到對方住所地的法院起訴。此時就可能涉及到管轄級別的問題,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來立案關係,但如果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內的,則就會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除此之外,一些特殊情況下,也允許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