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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客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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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客體有哪些?

我們知道,在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發現犯罪證據之後,是會對該物件進行扣押的,但並非所有的物體毆鬥可以成為扣押的客體,對此,立法機關在制定刑事訴訟法是,也對扣押的客體進行了規定,你是否知道扣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客體有哪些?

扣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客體的規定:

1、關於不動產是否構成扣押的客體。

這一問題涉及對民法上“空間”一詞的理解。從民法的角度講,本世紀以來,隨著現代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地上之高層建築物和地下建築物比比皆是,由此形成空間權和空間法。於是,空間成為權利之客體。但空間是否為“物”,能否成為權利客體,在理論上至今仍不無爭議。依現今之通說,民法上“物”之概念已不限於有體、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為物。就空間而言,雖異於一般有體物,但由於空間佔有位置,如能對位置予以支配,也可成為物。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空間,無論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備獨立之經濟價值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兩項要件,即得為物,得為權利之客體。[5]在刑事訴訟中,扣押的目的在於保全證據以及保障刑罰(沒收刑)的執行,而“空間”本身既可能成為案件的證據(如犯罪現場、犯罪人利用房產進行詐騙犯罪等),也可能是犯罪行為的非法所得(如受賄所得房產)。因此,從理論上講,只要“空間”具有管理的可能性,當然就可以通過設定看守人禁止他人進入的方式予以保管,因此也可以成為刑事訴訟中扣押的客體。對此,德國刑事訴訟理論界認為:“扣押之執行即以取走之方式(必要時強制性的)或以限制使用之命令方式,後者亦可能以空間或不動產為客體(例如經由貼封條或禁止進入)。”[6]可見,對於包括不動產在內的空間,可以成為扣押的客體,其具體的扣押方式是查封或封鎖現場,即經由貼封條或拉起警戒線禁止進入。

2、關於權利能否成為扣押的客體。

在刑事訴訟中,扣押的目的在於保全證據以及保障刑罰(沒收財產刑)的執行,因此其客體以可為證據之物及應沒收之物為限,“權利”本身可能為犯罪所得(產物、利潤、代價或酬勞),例如受賄所獲股權、存入銀行的詐騙所獲錢款等,因此,權利也可能成為沒收的物件,據而可以成為扣押的客體,可以凍結的方式扣押債權等財產性權利。對此,《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11.c條規定了對債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扣押:“扣押債權或者扣押不適用《不動產強制執行規定》的其他財產權時,以凍結而扣押,扣押時,應當同時要求作出《民事訴訟法》第840條第1款所規定的宣告。”根據德國民法,銀行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等屬於一種民事債權,因此,在德國人看來,凍結了銀行存款以及有價證券,就等於是扣押了債權。

3、關於電子資訊能否成為扣押的客體。

現代社會是高度資訊化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尤其是民商事交易活動都實現了無紙化,許多活動和記錄都是由計算機完成的。這樣,偵查經濟領域的犯罪行為,就面臨著對計算機證據即電磁記錄的搜查和扣押這一困難工作。從法理上講,資訊構成民法上的“無體物”,並不在傳統的“物”的概念之內。刑事訴訟法對此的認識也是一致的,即原則上資訊不能成為扣押的客體。但是,如果資訊本身可以轉化為有形物的形式,則可以進行扣押。例如,在英國,雖然法律規定扣押的物件不限於有形物,對於無形物如資訊也可以扣押,但是,對資訊的扣押必須轉換成有形物的形式方可進行。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對於儲存於計算機之中且在該場所裡即可獲取的任何資訊,警察可以要求將其製作成有形且可讀的、能被帶走的形式,如果該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1)該資訊是與他正在偵查的某一犯罪或其他任何犯罪有關的證據;或者是因為實施某一犯罪而取得的;並且(2)這是為防止它被藏匿、遺失、損壞或毀滅所必須的。”該法第20條規定:“任一由本條所適用的法條授予因行使法律授權的權力而已經進入場所的警察的扣押權,應當被理解為包括要求將儲存於計算機且從該場所是可以獲取的資訊以可被帶走的、有形且可讀的形式予以製取的權力。”《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第41條h款針對扣押的物件專門規定:“本條所指的‘財產’指檔案、書籍、紙張和其他任何有形物品。”但是,對此,理論上和實務上都有一些不同的認識和做法,許多扣押行為指向的物件早已超越有形物的範圍,例如對電子資訊的扣押。在日本,判例上認為,《刑事訴訟法》第99條關於扣押、查封物件的規定限定為有形物品。因此,雖然電磁記錄與記錄媒體(磁碟)不同,它屬於無形資訊,本身不是有形物品,似乎不能成為查封的物件;但是另一方面,電磁記錄往往又以某種形式存在其特定的記錄物中,如磁碟、光碟或計算機硬碟中,因此,只要可以將其轉化為可讀的有形形式予以帶走,仍然得加以扣押。

只要是一切可以帶走的物件,有最為證據的可能的,都可以進行扣押,特定主體進行阻攔,影響司法機關辦案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以上資訊我們知道,權利也是可以扣押的,扣押之後,公民即不得主張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