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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式是怎樣的

強制措施 閱讀(2.11W)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一般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逮捕措施的,必須要達到規定的條件,同時還要嚴格按照程式制定。而此時,公安機關只有執行逮捕措施的權利,那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具體需要怎樣的程式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如何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不僅包括將人捉拿歸案,也包括在法定條件下變更、撤銷逮捕的強制措施,具體來說:

1、可以變更或解除逮捕:

(1)具體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將逮捕予以變更或解除:

①患有嚴重疾病的。

②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

(2)對逮捕超過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員依法有權要求解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

(3)對逮捕超過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應向原批准、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原批准、決定的機關經過審查,對於查明逮捕確實超過法定期限的,有義務儘快糾正,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2、應當變更、撤銷或解除逮捕:

(1)具體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逮捕予以變更、撤銷或解除:

①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②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③不符合逮捕的適用條件。

(2)申請人員: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託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3、應當變更為逮捕:

(1)具體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逮捕:

①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57條規定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被監視居住人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的義務,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

②應當逮捕但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癒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2)公安司法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這是非常恐怖的。所以被逮捕時一定要求公安機關出示相應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