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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程式具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31W)
刑事案件開庭程式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程式為:
(一)庭前準備。
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
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資訊,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