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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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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程式是怎樣的?

現如今,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案件層出不窮。很多人因為法律觀念的淡薄,會觸碰到法律的底線,近年來,刑事案件也並不少見,因為大家平日對相關領域接觸很少,所以對刑事案件瞭解很少,究竟刑事案件開庭程式是怎樣的?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刑事案件開庭程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開庭程式總結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佈被告人涉嫌罪名;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93條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願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式,逐個進行完畢後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1)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係;

(2)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係;

(3)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係;

(4)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5)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6)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7)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8)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證言前後是否矛盾。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並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對於公訴機關提出證人名單以外的證人出庭出證的,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對出庭的鑑定人和鑑定結論,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1)鑑定人與案件的關係;

(2)鑑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係;

(3)鑑定人的資格;

(4)鑑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和影響;

(5)鑑定的依據和材料;

(6)鑑定的裝置和方法;

(7)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的關係;

(8)鑑定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

對控訴方出示的物證,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1)物證的真偽;

(2)物證與本案的聯絡;

(3)物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絡;

(4)物證要證明的問題;

(5)取得物證的程式是否合法。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物證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並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公訴方出示證據目錄以外的物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對控訴方出示的書證,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1)書證的來源及是否為原件;

(2)書證的真偽;

(3)書證與本案的聯絡;

(4)書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絡;

(5)書證的內容及所要證明的問題;

(6)取得書證的程式是否合法。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書證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並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對於控訴方出示的證據目錄以外的書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或要求延期審理。

對控訴方宣讀的未出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1)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對本案的影響;

(2)證人證言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3)本規範第九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方面。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未出庭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並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必要時,有權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證人出庭出證。 控訴方宣讀證據目錄以外的證人證言,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對控訴方宣讀的鑑定結論,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1)鑑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對本案的影響;

(2)鑑定結論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3)本規範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相關方面。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鑑定結論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並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必要時,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控訴方宣讀證據目錄以外的鑑定結論,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對控訴方提供並播放的視聽資料,應從以下方面質證:

(1)視聽資料的形成及時間、地點和周圍的環境;

(2)視聽資料收集的程式是否合法;

(3)播放視聽資料的裝置;

(4)視聽資料的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問題;

(5)視聽資料是否偽造、變造;

(6)與其他證據的聯絡。 辯護律師在視聽資料播放後,通過上述各方面的質證如發現該材料不真實,或者其內容不是被告人自願所為等,應提出不予採信的建議和理由,控辯雙方可以就此展開辯論,辯護律師有權要求法庭調查核實。 控訴方提供證據目錄以外的視聽資料,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或要求延期審理。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7、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 辯護律師舉證時,應向法庭說明證據的形式、內容、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並特別注意以下方面:

(1)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來源的合法性;

(2)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鑑定結論取得的程式的合法性;

(3)證據內容的真實性;

(4)證據與案件以及證據之間的聯絡。 對本方的舉證,控訴方提出異議的,辯護律師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論,維護本方證據的可信性。

8、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並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辯護前要定位: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 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2)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於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1、 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

3、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3)其他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第一百一十三條 為被告人做有罪辯護,應著重從案件定性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方面進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律師的辯護應圍繞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問題進行,抓住要害,重點突出,不在枝節問題上糾纏。

4、二輪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  

1、被告人陳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刑事案件開庭程式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要求的。刑事案件的開庭程式總共分為五項,還是有一定的流程和規章制度的。大家在庭審現場要遵守相應的程式,按照合法有效的手段維護自身利益。不要干擾法官的斷案。在庭審前,最好對相關的規定有所瞭解,避免造成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