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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3.23W)
刑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了刑法的屬地管轄權,第7條規定了屬人管轄權,第8條規定了保護管轄權,第9條規定了普遍管轄權。第11條規定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12條規定了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在具體案件中確定我國刑法有無管轄權,首先考慮是否適用屬地管轄權,在無屬地管轄權時考慮屬人管轄權。如此類推,確定是否適用保護管轄權或者普遍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