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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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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刑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二、刑法的空間效力與時間效力。

刑法空間

1、 刑法的空間適用範圍: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兼採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並有保留地採用普遍管轄原則。

(1) 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

① 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都適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Ⅰ享有外交特權和赦免權的外國人――其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Ⅱ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對本法變通或補充。

Ⅲ刑事特別法另有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

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只有兩種情況適用本法: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

②中國的船舶、航空器屬中國領域。(外國駐華使館原則上也屬中國領域)

③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中國領域即可。

(2) 刑法的屬人管轄原則(中國人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軍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一律適用。

②其他人,原則上適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護管轄原則。(外國人在外國對中國或中國人犯罪)

①原則上不適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適用。

②按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不適用。

(4)刑法的普遍管轄原則

① 對國際犯罪,在承擔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

② 經過外國審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國已受到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

2、 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

①生效時間: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明示廢止。

②失效時間:默示廢止,新法代替舊法。

③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上,我國採取了"從舊兼從輕"原則。

依據《刑法》規定,刑法的適用範圍是,所有在中國領土內的犯罪行為。刑法適用三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瞭解《刑法》的刑法的空間效力與時間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