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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自首情節是否可以同時存在?

刑事訴訟 閱讀(5.48K)

一、無罪辯護自首情節是否可以同時存在?

無罪辯護自首情節是否可以同時存在?

無罪辯護自首情節是可以同時存在,無罪辯護,主要是對於定罪方面做出影響。自首行為對量刑來講是非常有利的,但是還是建議不要去做無罪辯護,首先無罪辯護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其次如果堅持無罪辯護也可能會使自己喪失其他的減刑機會。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無罪辯護的原則,是指律師在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過程中必須遵守的準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

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二、哪些情形可以做無罪辯護?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無罪辯護:

1、被告不具有主觀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

3、被告犯罪行為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在我們國家辯護環節是非常的重要的,尤其是對於刑事訴訟背景當中的案件來說,因為辯護律師他們會對量刑和定罪都作出辯護,如果確實不存在這犯罪行為的話,那麼就可以做出無罪的辯護,從而爭取無罪釋放。